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病院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接受基层病院人员前来进修学习。
二、凡来本院进修的人员,应具有与进修专业相应的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思想好、身体健康(妊娠期间不接受进修)。
三、学员应认真填写《进修人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交本院科教科审查(内容包罗学员的业务本质、学历、工作简历、身体状况、进修要求等),合格者发放进修学习通知书。
四、进修学员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到。不凡情况不能依时报到的,要事先征得本院同意,不然作主动放弃处理。学员持通知书到科教科办理进修手续,并到财政科交纳进修费后,方可安排到有关科室学习进修。
五、有关科室应按照进修专业要求制订培训计划,指派职业道德良好,具备带教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带教,保证进修学习质量。
六、在规定进修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换进修科目、延长或提前结束学习时间,确有不凡原因,应由有关选送单位出具证实、提出申请,到科教科办理变换手续。半途因故中止进修的,概不退回进修费。
七、进修期间应遵从病院及所在科室的治理。积极参加病院及科室组织的各项业务和政治学习,党团员应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八、严格考勤制度,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确有不凡情况的,应由原单位来函联系,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科批准方可请假离院。请病假凭我院保健科出具证实办理。进修期间凡请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半个月,或请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即应终止进修学习,病院不负责作进修鉴定,也不发放毕业证。因病、事假迟误进修学习的,一般不安排时间回补。
九、本院一般不授予进修人员处方权。在工作需要等不凡情况下,进修生所在科室可提出申请授予进修生处方权,进修生处方权由医务科批准、备案。离院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十、进修期间成就突出者向所在单位通报。医疗作风恶劣,严重违章违纪者,病院可作出终止其进修学习决定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十一、进修人员未经科主任及医务科批准,不得保藏、借用携走我院病历、X光片、病理切片、册本、器械等资料和物品,违者终止其进修并追究补偿。凡损坏医疗器械、医疗用品、资料等,一律按规定补偿。
十二、进修期满前一周,做好自我鉴定交科室,离院前三天到科教科办理手续,按期离院。未办妥离院手续的,不予签发进修人员鉴定表及毕业证书。